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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章程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 年3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和2004 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

  目  录

  总 纲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总 纲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结战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政协性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主要职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组织构成

  上海市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地方委员会、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共设32个界别:中共上海市委员会、民革上海市委员会、民盟上海市委员会、民建上海市委员会、民进上海市委员会、农工党上海市委员会、致公党上海市委员会、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员会、台盟上海市委员会、无党派人士、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青年联合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上海市台湾同胞联谊会、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文学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别邀请人士。

组织机构

  市政协办公厅

  市政协研究室

  市政协学习委员会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市政协经济委员会

  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建设委员会

  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

  市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

    市政协对外友好委员会

  市政协地区政协联络指导组  

  市政协机关机构设置

  市政协办公厅:

  秘书处、联络处、委员工作服务办公室、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和机关党委、综合信息处、行政处、接待办公室、外事处(对外友好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   

  市政协研究室:

  综合处、理论处、宣传处  

  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

  学习委员会办公室、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人口资源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办公室、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办公室、文史资料委员会办公室、港澳台侨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友好委员会办公室(外事处)、地区政协联络指导组办公室    

民主党派

•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一个民主党派,是其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是我国现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
  民革主要是由原国民党民主派和国民党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继承和发扬孙中山先生不断进步的革命精神,在反对国民党反动派、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长期斗争中逐步联合组建。1947年底在香港举行国民党民主派第一次代表会议,次年1月正式成立。宋庆龄为名誉主席,李济深为主席。何香凝、冯玉祥、李章达、谭平山、蔡廷锴、朱蕴山、陈劭先、陈其瑷、何公敢、张文、邓初民、朱学范、李民欣、郭春涛、王葆真等被选为常务委员。同年5月,民革响应中国共产党发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的号召,和国民党民主派原已组成的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民联)、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民促)一起都作为中国革命统一战线的成员参加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参与了共同纲领的制定,参加了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1949年11月,在北京举行了中国国民党民主派第二次代表会议,决定民革、民联、民促及其他国民党爱国民主分子统一成为一个组织——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联、民促同时宣告结束。
  建国以后,民革走上了新的历史道路,先后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制定了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
  民革的主要对象是原国民党及与原国民党有历史关系的人士,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科技、文教、卫生战线的知识分子。
  在新的历史时期,民革主要任务,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以促进祖国统一为重点,开辟了新的工作领域,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民革中央主办了《团结报》。
  民革的历届主席为李济深、何香凝、朱蕴山、王昆仑、屈武、朱学范、李沛瑶、何鲁丽,现任主席周铁农。
  民革在上海解放前有民联、民革上海临时工作委员会等地下组织。解放后,成立沪宁区临时工作委员会。1950年4月改为上海市分部筹备委员会,1955年3月选举成立民革上海市委员会,至今已历十一届。历届主委丁超五、赵祖康、徐以枋、厉无畏,现任主委高小玫。


• [中国民主同盟] (简称民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一个民主党派,是以中上层知识分子为主的,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政党。
  民盟的前身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于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建立。1944年9月,改为“中国民主同盟”,改团体会员制为个人参加。在争取和平民主,反对内战独裁的斗争中,民盟的领导成员李公朴、闻一多等先后遭到国民党反动当局杀害。1948年1月,民盟在香港成立临时总部,公开宣告同中国共产党携手合作,为彻底摧毁国民党反动政府,实现民主、和平、独立、统一的新中国而奋斗。同年5月,与各民主党派领导人一道,通电响应中国共产党有关迅速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1949年3月,民盟总部由香港迁到北平,参加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共商国是,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民盟以《共同纲领》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积极参加人民政权工作和国家政治生活,推动盟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别是在参加国家文教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3年12月,民盟举行了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要把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的作用,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
  民盟的历届主席为黄炎培、张澜、沈钧儒、杨明轩、史良、胡愈之、楚图南、费孝通、丁石孙,现任主席蒋树声,名誉主席为费孝通、钱伟长、谈家桢、苏步青、丁石孙。民盟中央对外宣传刊物是《群言》杂志。
  民盟于1946年8月成立直属民盟中央的上海市支部,1947年冬转入地下,成立民盟上海市支部地下组织,1949年6月13日改称为民盟上海市支部临时工作委员会,1951年10月21日召开第一次盟员大会,成立民盟上海市支部委员会。1956年5月改名为民盟上海市委员会。历届主委为沈志远、陈望道、谈家桢、张圣坤,现任主委郑惠强。


• [中国民主建国会] (简称民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一个民主党派。1945年12月16日在四川重庆成立,1946年4月总会迁沪,1949年9月迁京。当时的成员主要是爱国的知识界、工商界中上层人士,现在民建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中国经济界人士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为主组成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
  1948年,民建响应中国共产党发出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五•一”号召,1949年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参与制订共同纲领.新中国成立以后,民建在我国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时期,团结、推动会员和所联系的民族工商业者在实现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事业中,起到了有益的配合作用。在中共十一后三中全会以后,又提出“坚定不移跟党走,尽心竭力为四化’的行动纲领。1988年6月,在民建全国第5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民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为行动指南,组织。团结会员及所联系的群众,发挥从事经济工作的特长,参加国事管理,进行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民主建国会主要创始人为黄炎培、胡厥文、章乃器、施复亮、孙起盂,历届主委(主席)为黄炎培、胡厥文、孙起孟、成思危,现任主席陈昌智。
  建国后,民建在沪组织于1956年5月改称民建上海市委,历届主委是盛丕华、胡厥文、刘靖基、陈铭珊、黄关从,现任主委周汉民。


•  [中国民主促进会] (简称民进)是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及科技工作的有代表性的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政党。
  民进的主要创始人马叙伦、王绍鏊、周建人、许广平、林汉达、徐伯昕、赵朴初、雷洁琼、郑振铎、柯灵等,大多是在抗日战争时期留居上海的文化教育界进步知识分子。在敌伪统治下,他们与中国共产党人一起,坚持抗日救亡斗争;抗战胜利后;又积极投入反对内战、争取和平,反对独裁、争取民主的爱国民主运动。根据当时斗争的需要,他们决定成立一个以“发扬民主精神,推进中国民主之实践”为宗旨的政治组织,定名为中国民主促进会,于1945年12月30日在上海宣告成立。
  民进成立后,发表了《对于时局的宣言》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提出了立即结束一党专政,还政于民,立即停止内战,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等政治主张。为了扩大和平民主力量,民进联络和团结了上海52个主要群众团体,组织成立了上海人民团体联合会,并参与发起反对内战大会。1946年6月23日,民进领导人马叙伦、雷洁琼参加赴南京请愿的和平代表团,在“下关事件”中被国民党特务暴徒围攻殴打,身负重伤。
  1948年5月1日,中共发出“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民进立即致电响应,参加了新政协的筹备工作,参与制订了《共同纲领》。1950年4月,在民进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以《共同纲领》为自己的政治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进号召各级组织和全体会员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恢复国民经济,发展文教事业,活跃国家政治生活等做了许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后,民进以宪法为准则开展工作和活动,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进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新贡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民进积极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对国家经济建设、教育和文化出版的改革等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对知识分子等方面的政策,维护人民教师的利益和尊严;面向社会;为四化服务,举办各类学校、专业讲座,组织专家学者和教育工作者,以智力支援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建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大量工作。
  民进中央历届主席为马叙伦、周建人、叶圣陶、雷洁琼、许嘉璐,现任主席严隽琪。
  1949年2月,民进在北京组建总部。1949年6月19日民进上海分会成立,1956年改称为民进上海市委员会。谢仁冰任一、二届主任理事、赵朴初任三届主任理事,吴若安任四至九届主任委员,赵宪初任十届主任委员,刘恒椽任十一、十二届主任委员,严隽琪任十三届主任委员,现任主任委员蔡达峰。


• [中国农工民主党] (简称农工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一个民主党派,是以医药卫生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特点,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为了继续贯彻孙中山的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邓演达等酝酿成立新的政党,曾以中华革命党名义进行活动;1930年8月,在上海正式建党,定名为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1935年11月改名为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响应共产党的《八一宣言》,参加抗日救亡活动;1947年2月3日改名为“中国农工民主党”。1948年,农工党和各民主党派联名通电响应中国共产党发出“五一”号召,次年9月,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中国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的制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新中国成立后,农工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走上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道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以医药卫生界人员为联系和发展组织的重点,积极吸收医药卫生以及科技、教育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参加农工党组织,推动党员及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新贡献。
  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农工党积极参与国家重大事务的协商,协助党和政府落实各项政策,特别是,还开拓了不少新的工作领域。
  农工党历届中央负责人为:邓演达、黄琪翔、章伯钧、彭泽民、季方、周谷城、卢嘉锡、蒋正华,现任主席为桑国卫。
  1947年2月上海成立农工党市党部,1950年改为市工作委员会,1954年8月成立上海市委员会。历届主委是曾伟、虞键、李士豪、申葆文、周谷城、黄器周、陈灏珠、左焕琛,现任主委蔡威。


• [中国致公党] (简称致公党)是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一个民主党派,是以归侨、侨眷的中上层人土为主和有海外关系的代表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
  中国致公党是1925年10月,由美洲致公总堂发起组建,总部设在美国旧金山。1931年后总部移往香港。中国致公党在抗日战争中曾发动海外华侨支援祖国抗战,并积极参加侨居地的反法西斯战争。
  1947年5月,中国致公党在香港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一致决议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统一战线, 1948年5月致公党负责人陈其尤和其他党派负责人联名通电拥护中国共产党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号召,并同时单独发表《响应中共中央“五•一”号召宣言》。
  1949年,应中共之邀,选派代表出席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参加了《共同纲领》的制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新中国成立后,致公党的组织和活动从海外转移到国内,团结和动员广大党员及所联系的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致公党积极推动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侨眷和海内外亲友,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新贡献。
  致公党历届主席为陈其尤、黄鼎臣、董寅初、罗豪才,现任主席为万钢。
  1980年12月4日致公党在上海建立支部,1984年 3月成立上海市委员会。历届主委为董寅初、吴肇光、俞云波。现任主委吴幼英。


• [九三学社]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民主党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要成分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
  1944年底,一批爱国的学术界人士,在重庆发起组成民主科学座谈会。1645年9月3日,为纪念抗日战争和国际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这个座谈会定名为“九三座谈会”。1946年5月4日正式成立了九三学社,选出许德珩、褚辅成等十六人为理事,梁希、卢于道等八人为监事。
  在人民解放战争期间,九三学社积极参加国民党统治区中共地下党组织领导的反内战、反饥饿、反迫害等运动。1949年1月,九三学社发表宣言,响应毛主席的八项和平主张,拥护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9月,九三学社为参加人民政协的民主党派之一,参与了共同纲领的制定,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参加了人民政府的工作。
  建国以后,九三学社以《共同纲领》、《政协章程》的总纲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九三学社在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推动全社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动员和组织社员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面向社会开展科技咨询,办学和智力支边扶贫等活动,协助党和政府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九三学社历届主席为许德珩、周培源、吴阶平,现任主席韩启德。
  九三学社上海分社于1946年6月12日成立,1984年4月改称为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员会。历届主委为褚辅任、卢于道、杨槱、谢丽娟,现任主委赵雯。


•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简称台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一个民主党派,是由台湾省人士组成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
  台盟于1947年11月12日由一部分从事爱国民主运动的台湾省人士发起在香港成立。
  1948年台盟响应中国共产党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的“五一”号召。1949年,台盟的代表参加了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参与制订共同纲领,选举中央人民政府。新中国成立后,台盟总部初设于上海,后迁至北京。其成员主要是居住在大陆的台湾省籍人士,多数是知识分子。
  台盟一贯反对任何外国侵犯台湾,坚持为台湾和大陆的统一而努力。台盟积极参加各项国家政治生活,参与国家重大问题的协商,维护盟员的合法权益,关心台湾人民的利益,研究台湾情况,为祖国和平统一献策出力。
  台盟历届主席为谢雪红、蔡啸、苏予蘅、林盛中(中央主席团主席)、蔡子民、张克辉,现任台盟中央委员会主席林文漪。
  1949年7月上海成立台盟华东总支部,1955年2月成立上海市支部。1983年改为市分部,1987年改为市委员会,历届主委为李伟光、谢雪堂、许文思、林田烈、郑励志、石四箴,现任主委杨健。

历届概况

  1949年5月28日上海解放。同年12月,召开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成立“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到1953年,先后召开三届会议,主席均为陈毅。
  1955年5月,召开政协上海市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委员279人,主席柯庆施。1958年10月,召开第二届第一次会议,委员405人;1962年7月,召开第三届第一次会议,委员502人;1964年9月,召开第四届第一次会议,委员502人,二至四届主席均为陈丕显。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和摧残,政协工作被迫停止。
  粉碎“四人帮”后,政协逐步恢复活动。1977年12月,召开政协上海市第五届第一次会议,委员627人,主席彭冲。五届二次会议,王一平任主席。
    1983年4月,召开政协上海市第六届第一次会议。委员694人,主席李国豪。
    1988年4月,召开政协上海市第七届第一次会议。委员685人,主席谢希德。
  1993年2月,召开了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八届一次会议。委员719人,主席陈铁迪。
  1998年2月,召开了政协上海市委员会九届一次会议。委员768人,主席王力平。
    2003年2月,召开了政协上海市委员会第十届第一次会议。委员740名,主席蒋以任。
    2008年1月,召开了政协上海市委员会第十一届一次会议。委员808名,主席冯国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