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创中心与社会组织共同发展
褚以琳
科创中心与社会组织共同发展意义重大,民进市委在专题调研中了解到,发展好的社会组织在科创中心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浦东新区各类科技社团,年均主办学术交流会议近80场次,其中国家级以上的占比超10%,包括“香山科学会议”“世界卫生组织创新论坛”等;社会组织还直接参与科创中心建设重点工作,例如,生物产业协会参与了“科创中心建设22条意见”中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物审评改革试点推进。上海集成电路行业协会配合海关增补免税目录清单,编写“关税调整目录方案”等。结合专题调研,就科创中心与社会组织如何共同发展,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建设“科创中心”要促进科技组织发展。一个地区和国家的科技能力,既是掌握先进理论和取得技术成果的能力,也是满足大众科技活动需求的能力,两方面相互作用。整体上说,我国科技能力相对落后,两方面都要发展。要有一流的科技组织,就要促进每个科技组织的能力建设,不依赖现有科技组织的已有能力。要有一定规模和结构的科技组织系统,就要依靠更多更强的科技组织,适应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海外机构多元并存的新格局,不能指望个别组织可以鹤立鸡群地发展。要构建符合科技发展需要的生产关系,就要调整科技组织的所有制形式、分配制度及相互关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构建机会公平、各得其所、能力取胜的科技活动环境,营造科学民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科技创新局面,促进各类科技组织发展,包括社会组织。
第二,建设“科创中心”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围绕科技发展需要,各种组织分工合作。大致来说,其核心是以科学理论研究和技术发明为功能的“研发”组织,其他各种功能的组织为“研发”提供“保障”。社会组织可以在其中发挥多种作用,是科技发展的基本力量,不是辅助的或边缘的组织。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要准确把握社会组织功能。在“研发”能力建设中,我们长期高度依靠事业单位,后又重视企业和海外机构,独缺对国内社会组织的器重,甚至回避了社会组织的“研发”功能,导致了“研发”力量上的结构性缺陷。应该看到,海外的或企业举办的社会组织中,不乏一流的“研发”组织。我们的学术性社团,既然可以依法开展科技服务,就应该属于“研发”组织。在“保障”能力建设中,要处理好“研发”与“保障”的关系,尤其要解决“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所以,培育社会组织的功能,不是为了拾遗补阙,更不是照顾性的。提升社会组织的“保障”功能,根本上是在探索新型的科技活动社会关系,保障科技创新。按照十八大要求关于加快社会体制改革的要求,“科创中心”建设要针对科技事业需要出发,着眼于组织的功能和能力,使社会组织与其他组织在科技建设中获得同样的机会,开创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新格局。
第三,建设“科创中心”要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既与“科创中心”建设相关,又对社会组织发展有影响。属于事业单位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在我国科技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也是科技体制改革应该关注的重点。首先要准确界定事业单位性质。它们不属于政府和企业,本质上无异于社会组织。但它们由行政举办和财政投入,似乎不具有典型的民间性。它们要自主创收,甚至自办企业,似乎也不具有典型的非盈利性。组织属性的复杂性和模糊性,难免影响其“研发”能力和动力,这是政府需要正视的难题。其次要大力促进事业单位自治。科技创新以能力取胜,具有挑战性和竞争性,无法旱涝保收、养尊处优。所以,科技体制要保障科技发展,就不能规避竞争,要平等对待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否则不仅会制约事业单位的发展,必然也会制约社会组织的发展。反过来说,发展社会组织,也是为了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